主页 商标注册行业名词解释
  

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第一、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二、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第三、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

发布时间:2019-11-18 14: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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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商标申请,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第一、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二、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第三、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六、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商标注册费用,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第七、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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