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商标注册行业名词解释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

发布时间:2019-12-18 16: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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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申请,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注册费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商标注册,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商标注册费用,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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