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会突然出现提交使用证据的需求,比如你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被他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根据商标局要求提供近三年历史商标使用情况,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问题。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会对案件产生毁灭性的影响。策朋商标代理机构解释了如何准备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的关键,并提供了一些最佳实践建议。
没有准备和准备失败
在品牌推广过程中,通常不会考虑收集商标使用证据的需要。如果您突然有很短的时间(也许只有两个月)来收集显示您的商标的历史使用情况的证据,这可能会导致困难。
哪种类型的证据最好?
您需要提供的证据类型最终取决于手头的真实证据,但作为一般规则,以下项目对证据的使用非常有帮助:
显示印刷、雕刻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于商品的标志的照片;
标签/标签(最好用注明日期的设计图纸和/或照片来证明);
包装/储存或运输箱(最好用注明日期的设计图纸和/或照片证明);
小册子、传单、价目表等;
公司文具;
发票;
展示卡片/展示设备(最好用注明日期的设计图纸和/或照片来证明);
展台照片等;
独立新闻出版物/第三方媒体报道;
广告摘录(包括印刷、在线、电视等);
带有标记的车辆或公司财产的照片;和网站。
合同
在评估和存储证据时,请考虑:
这是否显示商标名称、或商标图样 标记?
从证据中是否清楚该使用涉及哪些商品/服务?(如果没有,请同时记录此信息。)
证据是否显示日期?(如果没有,请同时记录此信息。)
证据是否显示了位置?(如果没有,请同时记录此信息。)
证据是否包含任何应保密的信息?
如果每年收集证据并安全存储,您最终将拥有大量可用材料,以确保在需要使用证据时提供最佳案例。
如果您需要有关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收集的任何进一步信息或指导,请联系策朋商标代理机构,电话:400-658-2688,13122720888 。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就是商标撤三答辩怎么办理?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六、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阅。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