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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适用于认证商标的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20-05-20 09:41:42

注册认证商标需要了解的知识
中国商标注册认证标准
有关适用于认证商标的基本规则,该页面将解决与认证商标注册有关的一些更复杂的问题。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特征或特征,并由所有者以外的其他方使用。使用相同的标准来评估用于标准商标的认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可以出于各种原因而拒绝认证商标,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仅仅是描述性的,以及如果该商标不能用作认证商标。例如,
 
与商标或服务商标类似,可以通过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委员会”)提出取消程序来取消证明商标,但是某些取消理由会有所不同。《商标法》第14条规定,如果(1)注册人不能控制商标的使用,则可以取消认证商标;(2)注册人从事生产或销售带有证明商标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3)允许将商标用于证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4)歧视性地拒绝对符合认证标志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任何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认证。
 
《商标法》不要求证明商标采用特定形式。与标准商标类似,它可以是仅文字,仅外观设计或其组合。认证标记通常包括诸如“已认证”,“经检查”或“由……批准”之类的措词,但是对于认证标记而言,此措词不是强制性的。为了注册商标,使用此措词可能会有所帮助,但最终,审查律师将查看记录,以确定围绕商标的行销或使用情况是否会在市场上提供证明意义。
 
可以肯定的是,证明商标的所有者不能在其所证明的相同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作为标准商标或服务商标。但是,对于商品和服务必须与拥有人证明的商品和服务相距多远,似乎存在不确定性。似乎正在将该规则扩展到可能与商标所有人所认证的商品或服务混淆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请记住,此规则适用于构成相同商标的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商标。如果对商标进行了有意义的修改,并且产生了单独的商业印象,则可以创建不同的商标,因此该规则将不适用。
 
最后,如果存在许可或特许经营性质的合同关系,则审查律师会特别注意认证申请。这些情况通常表示使用标准商标或服务标记,而不是使用证明。认证商标申请充满挑战;如果您对此类商标申请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策朋商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室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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