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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

发布时间:2019-11-11 06:12:03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二、办理途径

  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

  2.此外,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委托的注册商标质押受理点(与商标受理窗口合并的请参见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办理。

  (1)浙江省工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企业注册大厅

  邮编:310005

  联系电话(办公):0571-89761027、89761028

  (2)安徽省工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12号省工商局1109-1108室

  联系电话:0551-64675027

  (3)广东省工商局

  地址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注册大厅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电话:020-87570

  地址2: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综合服务大厅工商窗口

  邮政编码:519031

  联系电话:0756-8813068

  (4)贵州省工商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邮编:550002;

  电话:0851-85850061;传真:85825390;

  (5)甘肃省工商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

  邮编:730030

  联系电话:0931—8533393     传真:0931—8533273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67号

  邮编:830002

  联系电话:0991-2813522   传真:0911-2811950

  (7)黑龙江省工商局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省工商局商标处

  联系电话(传真):0451-84655040

  (8)广西柳州市工商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电话:0772-2636965

  (9)山西运城市工商局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延长线运城市工商局商标科;

  邮编:044000;

  联系电话:0359-6369056

  传真:0359-6369056

  (10)吉林省通化市工商局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路218号     邮编:134000

  联系电话:0435-3902620

  (11)江西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666号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标局619房间

  联系电话:0791-88560213 88560203

  传真:0791-88560203

  (12)山东泰安市工商局

  地址:山东省泰安东岳大街439号(市工商局)505办公室

  邮编:271000

  联系电话:0538-8502995;0538-8512658;传真:0538-8518026;

  3.到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 邮编:510014 咨询电话:020-83772305

  4.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5.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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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商标申请,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策朋商标注册服务,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商标异议,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有受理权限的商标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商标局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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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已经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但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宜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以上内容于2018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商标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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