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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备案的情况 1、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20-02-15 16:18:12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专利权转让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具体要求或有细微差别。下面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的程序及要求为例进行说明:

(一)办理备案流程

1、填报合同备案申请表或者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2、将专利权转让合同电子版在网上提交或将合同副本纸件送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费用,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进行备案,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并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4、当事人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合同备案申请表或者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纸件(签字盖章)及合同副本纸件(已提交的除外),领取备案证明;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的通知。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备案申请表、合同副本、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让与人身份证明、其他文件。

(三)不予备案的情况

1、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2、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其方擅自与他人定力专利合同的;

3、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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