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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

发布时间:2019-11-18 17:36:54

       对于一些文学作品,一般都是以文字为主。但是我们常常会发现这类文字作品经常会被抄袭。那么,当事人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维权,就要对一些侵权的文字作品进行鉴定,那么法律上怎样判定抄袭?下面版权登记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策朋商标注册服务,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三、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商标异议,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四、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五、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商标注册、登记版权保护、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办理请您加微信号:18621825626,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六、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商标驳回复审,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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