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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发布时间:2020-02-16 14:06:18

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具有知名度作品中的场景名称,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723752号“蜜蜂公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网页查询、在先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以上证据部分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商标申请,若共存于市场,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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