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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或制定商标保护策略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26 07:46:20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商标保护历史相对较短,自1983年第一部商标法生效以来,商标法律和实践一直在不断发展。由于法律和保护制度的差异,人们国外很难理解中国的商标保护情况。本文想分享一些实用的技巧,这些技巧非常重要,但在中国以外可能尚未广为人知。

在中国注册商标的办法
 
在中国采用子类
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使用NICE分类。但是,中国商标实践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子类。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分类表)是中国审查员在确定商品/服务是否相似时采用的主要标准。分类表主要基于NICE分类,但也包括将近2,000项在中国常用但未包括在NICE分类中的商品和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包括第3类的“摩丝”,第5类的“冰箱除臭剂”,第29类的“土豆泥”和第45类的“家政服务”。
 
外国申请人经常问为什么同一类别中同时存在一些相同/相似的商标。原因是,根据分类表,它们指定的商品/服务不相同。
 
根据分类表,一类商品和服务分为几类。我们称这些组为子类。例如,在类7中,有54个子类,在类25中,有13个子类。一般而言,属于不同子类的商品和服务即使属于同一NICE类,也被认为是不同的。例如,“鞋”和“袜子”被认为是不同的,“帽子”和“围巾”也被认为是不同的,尽管它们都属于第25类。此外,在某些子类中,商品和服务分为不同的部分是不同的。例如,“温度调节装置”和“避雷器”虽然都属于同一子类0914,但它们是不同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
 
但是,即使商品和服务属于不同的类别,它们也可以相似。例如,第14类的“钟表机芯”类似于第9类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第6类的“钢管”类似于第11类的“加热设备”。
 
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或制定商标保护策略时,必须考虑到上述情况。
 
提交之前可用性搜索的重要性
当人们开始计划在中国提出新商标申请时,他们应该考虑的第一件事是可用性搜索。使用可靠的搜索报告,可以相对准确地估算商标的成功注册率。如果存在先前的相同/相似标记,则可以事先采取必要的措施。
 
当新商标申请被在先商标阻止时,通常会对未在先商标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不使用的取消,异议或无效。但是,按照中国目前的惯例,针对临时拒绝的上诉的平均审查速度要快于不使用取消或异议案件的审查速度。此外,根据中国商标法,自宣布注册商标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得批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对不使用取消或异议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则将需要更长的时间等待结果。因此,
 
此外,鉴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加快了针对临时驳回上诉的行政诉讼的审查速度,为安全起见,建议申请人一方面尽量保持首次申请的有效期至在等待未使用的取消或异议案件的结果的同时,提出备份申请。但是,如果在申请人自己的商标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对先前的冲突商标采取了此类措施,则在针对与该申请有关的临时驳回的上诉程序中,审查员更有可能等待结果。因此,如果进行了归档前的可用性搜索,因此可以针对先前的障碍事先采取必要的措施,
 
单班与多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于2014年生效以来,在中国可以接受多类申请。在此之前,中国商标局仅接受单一类别的申请。但是,根据中国目前的实践,以多类方式提交申请存在明显的弊端。
 
首先,对于国家多类商标申请,分案申请仅在遇到临时部分驳回的情况下适用。对于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申请,即使部分被拒绝,分案申请也是不可能的。
 
对于以多类方式提交的国家商标申请,在发布临时部分驳回的正式通知后,将随附分案申请表。如果申请人希望分开申请,则可以在收到临时部分驳回后的15天内向商标局执行并提交该申请表。请记住,只能在临时拒绝的部分与临时批准的部分之间进行划分。
 
如果提出上诉并且还提出了分案申请,则具有临时批准项目的申请将生成一个新申请,并以新的申请号发布,但保留原始申请日期。为了在CNIPA之前提起上诉,由于部分拒绝,对于临时拒绝的物品,将保留原始申请号供申请。
 
如果提出上诉且不要求分案申请,则在CNIPA对该上诉作出裁决之前,带有临时批准项目的整个申请都无法进行公开和注册。
 
但是,如果申请人希望放弃临时拒绝的部分,则无需上诉或分摊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将在上诉和分案截止日期之后自动删除临时拒绝的部分,并发布临时批准的部分。
 
其次,如果仅针对部分类反对多类应用程序,那么分部应用程序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包括无异议的类在内的整个申请不能继续进行注册,而必须等待异议类的异议结果。
 
第三,如果需要与注册有关的转让/续展,则必须对整个多类申请或注册进行转让/续展,且不得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注册人只想分配或续订部分课程,就会有问题。
 
此外,商标局简化了对申请的形式要求。当同一申请人分几类提交申请时,一份已执行的授权书就足够了。不再需要为每个应用程序分配单独的授权书。
 
此外,无论以单类方式还是多类方式提交的商标申请产生相同的官方费用,官方费用都没有区别。
 
因此,在中国以多类方式提交申请将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相反,根据当前的中国惯例,建议以单班方式提交申请。
 
与要求优先权有关的事项:
根据中国商标法,申请人在自首次在国外申请其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在中国申请同一种类的同一商标的注册。货物,可以按照有关外国与中国之间缔结的任何协定,或两国都参加的任何国际条约,或在相互接受的优先原则的基础上,享有优先权。
 
CNIPA对优先审查非常严格。如果要求在中国申请新商标的优先权,请确保其符合CNIPA的要求。
 
首先,所有信息应与优先权文件上显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即,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商标的印刷(有无颜色),类别,指定商品/服务的描述。
 
其次,需要原始优先权文件。如果不能与中文申请书一起提交,则可以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
 
由于CNIPA对指定商品和服务的描述也很严格,如果描述不实,他们将发布正式通知以修改指定商品和服务。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中国申请要求优先权,并且发出此类通知,申请人可以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说明被CNIPA接受,该申请将被正式接受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对指定商品和服务描述的修改不会影响所要求的优先权。但是,如果在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之前进行了此类修改,即
 
因此,即使描述是非标准的,也建议您使用与优先权申请中相同的指定商品和服务提出中国商标申请,并在以后的起诉中进行修改。
 
关于不使用取消的一些信息:
近年来,中国的新商标申请总数急剧增加。截至2018年,中国的新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根据CNIPA的统计,2018年,中国新申请的国家商标申请超过730万件。
 
但是,我们都知道商标资源不是无限的。因此,在中国注册商标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不使用取消已成为清除先前障碍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武器。
 
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注册三年后,很容易遭到未使用的撤销,任何人都可以发起。对于不使用的取消,提供证据的责任完全在注册人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则将相应地取消该注册商标。
 
对CNIPA而言,使用证据有哪些要求?什么是有效的使用证据来保护您的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而被取消?
 
使用证据中必须包括以下关键信息:
 
用户:商标的用户应为商标所有者或其授权方;
 
日期:商标的使用应在开始不使用撤销之日的三年内;
 
商标:使用中的商标应与注册的商标相同。
 
商品/服务: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应在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之内。
 
地区:中国
 
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特定形式:
 
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附加商标,或在商品的附加标签,商品手册,说明手册,价目表等上使用商标。
在与商品销售相关的贸易工具中使用商标,包括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进出口检验和检疫证书,海关申报文件等中使用。
在广播,电视或公共出版物等媒体上使用商标,以及在广告牌,邮政广告或其他使用商标或商品的广告方法中使用的广告牌形式的广告。
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使用商标,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商标使用方式。
在服务上使用商标的特定形式:
 
在服务地点直接使用商标,包括服务入门手册,服务场所标牌,商店装修,职员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笺,以及与指定服务有关的其他物品。
在与服务相关的文件上使用商标,例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协议,维护和维修证明等。
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上使用商标或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使用商标,以及广告牌形式的广告,邮政广告或其他使用商标或商标的服务的广告方法。
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使用商标,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商标使用方式。
在以下情况下商标的使用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告或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声明。
请勿在公共交易领域中使用。
用作免费礼物。
仅在不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转移或许可行为。
象征性使用仅用于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注册人保留足够的使用证据。在中国,各种形式的证据,长期的证据和广泛的地理范围将对不使用取消程序的审查员更有说服力。
 
随着中国市场对外国企业的吸引力和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有效保护其商标权至关重要。制定更好的商标保护策略并保持注册商标权的稳定性将为外国企业在中国提供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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