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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9-07-08 09:00:42

    第六十七条  【刑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用: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配套:
    《刑法》第213 - 21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9、12 - 13、15 -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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