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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08 09:38:19

    第六十六条  【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应用:
    申请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依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二是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即商标法规定的7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是证据存在灭失等可能的,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所谓“可能灭失”,是指因证据的自然特征、性质,或者因人为因素,使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证据在今后不能取得,或者虽然可以取得但会失去其作用的情形。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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