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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他人商标】损害正当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商标抢注 第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9-10-03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十五条  【恶意注册他人商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商标异议的,不予注册。
 
注解:
      本条是关于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原则为基础,主要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但是,绝对的注册原则也存在一定弊端,例如,这一原则无法阻止个别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已经使用特定商标而恶意抢先注册,使他人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策朋商标注册服务,不正当利用该商标已经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甚至胁迫他人花钱购买其注册的商标。对这种情形,如果不予制止,则可能损害正当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对两种最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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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如何认定“代理人”
     《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人”,不仅包括接受注册申请商标人或者注册商标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注册商标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 期: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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