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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认定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因素 第十四条

发布时间:2019-10-04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注册商标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等下管理局商标局颁发
 
注解:
       本条是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对这种事实状态的确认,而非对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商标因为其本身驰名而获得认定,而非因为认定而变得驰名。因此,驰名商标认定是事实认定。应当注意的是,商标驰名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原本不驰名的商标可能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广告宣传而变得驰名,原本驰名的商标也可能因为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得不再驰名。因此,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在个案中作出认定,有关主管机关在特定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也仅在该案件中具有意义,一个商标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驰名,并不必然表明其在另一个案件中也会被认定驰名。
 
       注册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应用:
       认定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本条第1款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 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述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注册申请商标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注册申请商标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被控侵权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认定部分商标驰名已足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再对其余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以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是否驰名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2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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