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国注册申请的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2019-10-04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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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解:
本条是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主要应当考虑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而非所有公众中的知晓程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弥补注册商标制度的不足,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提供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扩大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本条从两个方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所不同。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策朋商标注册服务,负责在注册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