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 如何认定特有包装、装潢
发布时间:2019-10-05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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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特殊要求】以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注解:
本条是关于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以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与平面商标一样,也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具有显著特点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应用:
如何认定特有包装、装潢 中国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服务热线400-658-2688
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该受保护的整体形象设计不同于三维标志性的立体商标,不影响相关部门对于有关立体商标可注册性的独立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