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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及其手续】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商标优先权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9-09-22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二十五条  【优先权及其手续】注册申请商标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之日起六个月内,中国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服务热线400-658-2688,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申请商标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注册申请商标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注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商标优先权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申请商标优先权的实质内容是,以某一个注册申请商标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这项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对于意欲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商标注册,是会有许多实际利益的。
 
     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时候,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申请商标文件的副本,以保障优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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