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中国商标法最新版
  

【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9-09-22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在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人们将不愿意将新的商品送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不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因此,对于特定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是必要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作了规定,本条规定与上述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不是由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不予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不享有临时保护及申请商标优先权。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即该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召开之前没有使用过。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策朋公司为您服务,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策朋商标注册服务,策朋商标注册服务,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上海国际展会商标注册公司




400-658-2688 联系我们
  • 首页
  • 联系我们
  •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