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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9-09-05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国商标注册局
 
注解:
     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公告,让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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