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第三十四条 中国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9-09-01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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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