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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第四十二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发布时间:2019-08-23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上海商标转让公司

      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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