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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注解

发布时间:2019-08-17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商标权人为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的结果是原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商标使用许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表现。
 
应用:
      商标使用许可的分类
      (1)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
     《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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