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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变更】第四十一条 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发布时间:2019-08-16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注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变更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各个注册事项是不能随意变动的。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如果其注册事项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相应的注册事项。有关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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