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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当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发布时间:2019-08-13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注册不当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应用: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对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但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l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为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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