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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9-08-11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四十五条  【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应用:
      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注册商标存在有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其宣告无效的程序为:
      1.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时期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同时,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3.审查程序的中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情形的,则可以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则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4.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分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两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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