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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的其他情形】法定期限届满第四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9-08-09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无效的其他情形】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注解: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裁定生效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对于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作出的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15日”和“30日”就是本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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