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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发布时间:2019-08-02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五十二条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解:
      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其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济效益。因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入市场,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仍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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