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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02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五十一条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解: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实行自愿注册,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烟草制品,对这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条的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补充,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配套:
中国商标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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