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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

发布时间:2019-08-03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五十条  【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解:
      本条是对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注册商标因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是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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