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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第四十九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发布时间:2019-08-03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第四十九条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解: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67条的规定,有本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述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下列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应用:
      如何界定“注册商标使用”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使用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2010)知行字第55号: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配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5 -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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