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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最新版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法定期限届满 第五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19-07-30
信息来源:
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次
第五十五条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法定期限届满,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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