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商标异议申请
  

有什么新东西《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6 07:42:01

中国注册申请商标的规定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了《商标法》(“法律”)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主要目标是通过提出新的质疑理由来遏制恶意商标申请。在起诉程序的所有阶段,对商标代理机构实施更严厉的制裁,以促进恶意申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后发布了《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促进修正案的实施。该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有什么新东西
挑战恶意档案的新理由
 
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的商标申请应予以拒绝(第4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可以在审查过程中彻底拒绝此类恶意商标。第四条还作为反对商标申请(第三十三条)和使商标注册无效(第四十四条)的依据。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指示的商标申请违反了第4条,则不应接受该约定(第19条)。
恶意建立对恶意档案和商标诉讼的制裁
 
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承担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进行商标诉讼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第六十八条)。
 
协助恶意举报违反第19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可能对该机构和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商标侵权损失增加
 
法定赔偿额从人民币300万元(约合425,000美元)增加到人民币500万元(约合708,500美元),惩罚性赔偿额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利润或合理的赔偿额,是实际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商标许可费的倍数。
 
处置假冒商品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应权利持有人的要求,命令销毁假冒商品1以及主要用于制造这些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而无需向假冒伪造者赔偿。即使有关商标已被删除,假冒商品也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注意事项
恶意商标申请,无意使用
 
该法第4条最初规定,“需要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为使用其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申请商标注册。” 修订后的法律通过明确禁止出于恶意使用而无意提出的申请来补充法律。重点放在“无意使用”上,因为中国商标盗版通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目的是出售或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尽管未定义“恶意”,但这些规定列出了CNIPA在确定“无意使用的恶意”时应综合考虑的各种熟悉因素。
 
申请人或其联系人提交的商标的数量和性质,例如商标是否与他人的著名商标2相同,或相近;
 
申请人的行业和业务状况(相对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和
 
已发现发现申请人进行了恶意注册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政和司法决定。
单纯的商标转让不会影响“无意使用的恶意”的认定,即随后的转让不能使以恶意提交的商标合法化。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怀疑其商标申请被认为是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的,则可能会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解释。
 
尽管将重点放在使用意图上有助于解决传统形式的恶意投诉(即归档和ho积待售标记),但不利之处在于,商标盗版人的归档实际上是在使用或可以以某种方式产生计划的证据。使用盗版商标可能并不容易被第4条捕获。可以说,使用这种盗版商标可能会导致市场上真正的消费者混乱,从而对合法品牌所有者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精明的商标盗版者也可能会多元化并使用不同的离岸公司来隐藏他们的联系,并避免受到CNIPA和品牌所有者的审查。这些活动将继续给品牌所有者带来挑战。
 
有趣的是,据说CNIPA正在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将恶意文件包括为一种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影响社会信用并受到多个政府机构的“共同惩罚”。根据专利保护的有关措施,联合处罚可以包括,例如,加强对货物进出口的监督和限制,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记录不诚实状态以及对政府资金的限制。这些措施可能会对列入黑名单的实体的商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可以有效地制止积极利用其海盗商标的商标盗版者。
 
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和申请人的罚款
 
虽然第19条和第68条的修正案似乎只扩大了对便利不诚实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但CNIPA随后的声明表明,第68条也适用于不诚实地提出商标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商标申请人。此外,本规定还规定,商标申请人在没有故意使用的情况下或者在其他特定情况下(例如复制或模仿他人的驰名商标,代理人申请注册其委托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的标记,应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如果有非法收益,则最高为30,000人民币或约4,250美元,如果低于10,000人民币或约1,美元,
 
尽管最高罚款额不高,但行政处罚的确使人们对商标盗版对商标代理机构和潜在商标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怀疑。根据第68条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定,如果是针对商标申请人的,也可以帮助进行第4条中的恶意辩论。我们希望对修订后的第68条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尽管它将如何执行以及是否会有执行。积极执法仍有待观察。
 
这对品牌拥有者意味着什么
修订后的法律为质疑恶意投诉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并允许品牌所有者尽早介入。建议品牌拥有者:
 
在适用的异议和无效申请中利用新的优势3。为了识别和收集恶意证据,可能需要进行更全面的背景搜索或调查。
监视新的海盗申请,并尽早提出申诉和恶意证据,以敦促CNIPA在适当情况下根据第4条进行审查期间驳回该申请。我们认为,在恶意证据明确而有力的情况下,此类申诉更有可能获得成功,例如,申请人拥有针对不同著名品牌的大量商标和/或在以前的案例中已被裁定违反了相关规定。 。虽然没有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提交请愿书的规定程序,并且CNIPA也没有义务注意或回应CNIPA可能会带来的好处,即CNIPA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可能拒绝由申请人提交的多次海盗申请。已知的商标海盗,(a)减少异议的费用,并且(b)为品牌拥有者以后的备案扫清道路可能很重要;和
 
密切关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修订后的法律和规定的执行,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利用有关对恶意申请人和商标代理处以制裁的规定。
 
采取的行动
过去因不诚实的备案而遇到问题的品牌所有者,不妨利用修订后的法律来更新,加强或加强其在中国的备案策略,这将推动他们的整体品牌资产。如果您需要制定或更新策略的支持,请与我们联系。
 
1修正案仅涉及“假冒商品”。需要进一步澄清侵权商品(例如,使用类似商标的商品)是否也包括在内,以及构成非破坏性理由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2尽管本规定未作规定,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的指南,即使恶意申请人仅针对一个品牌所有人(而非许多)的商标,第四条也可以适用。盗版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较高的独特性。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大量商标,第4条也可以适用。
 
3目前尚不清楚新理由是否可用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的申请。但是,由于修正案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它们不太可能适用于该日期之前注册的商标。




400-658-2688 联系我们
  • 首页
  • 联系我们
  •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