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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现行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的价值提出了以下几点

发布时间:2020-06-07 08:51:06

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对中国商标法的修正案。这是最初于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更改的目的是实施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促进经济发展。
 
一项重大变化涉及商标异议程序,如《商标法》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异议机制采用了“初审最终决定”制度,该制度可以通过漫长的异议程序更好地保护商标申请人免受试图阻止商标注册的恶意团体的侵害。该修正案缩短了检查和注册所需的总时间(见图1和2)。
中国商标异议申请办理机构
如果反对党未能抵挡反对党,则该党可以要求进一步审查。但是,如果反对党失败,则反对期间将没有机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尽管有此规则,在无效阶段,反对方将有另一种机会审理其案件,这是对反对程序的“补救”(参见图3)。因反对失败而导致反对方提出的无效请求,不受双重危害规则的限制。
 
尽管异议提交阶段的准备期只有三个月,但无效阶段的准备时间从授予目标商标起最多为五年。根据个人经验,自修正案颁布以来,异议案件的成功率有所下降,因为对同一投诉没有第二方的审查(由于一审的最终决定)。而且由于可以在无效阶段以与异议阶段相同的方式使用证据,因此即使异议的结果不利,许多先前的权利人也质疑放弃异议并直接要求无效的效率是否更高。
 
当前的反对派制度
 
在处理商标异议和无效案件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作者针对中国现行异议程序的价值提出了以下几点。
 
首先,商标异议申请对于阻碍目标商标的快速注册非常重要。商标法修正案不会改变异议程序的目的和功能。先前的权利人仍然有机会针对中国商标局(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审查结果提出意见,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仅包括由于较早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产生的权利,还包括其他在先权利,例如版权,域名注册,外观设计专利,个人名称和肖像权,商品名称权等,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均不考虑。
 
关于审查,商标局没有宣布或实质性改变异议案件的标准。在禁止恶意抢先商标注册方面,它将仍然遵守《商标法》的立法原则。因此,只要对方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他们就有合理的机会赢得反对。
 
其次,可以提出商标异议,以延迟旨在通过恶意注册获利的商标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在中国,大型购物中心和商业网站要求卖方持有和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如果店主不提供其产品商标注册的证据,则不允许他们开设商店或出售其产品。异议和无效程序(参见图2和3)可帮助受害方延迟或停止滥用其商标。
 
“外国权利拥有者应更加注意正确收集和保留与其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有关的证据。”
 
在企业创业初期,总共有两到三年的不确定性至少会延迟恶意申请人,甚至可能导致他们放弃商标使用并选择其他商标,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风险。但是,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恶意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注册和发布后立即将其伪造商标投入商业使用。
 
第三,异议可以对无效程序有所帮​​助。为了防止商标申请人违反“已经在使用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商标”,在先的权利所有人可以选择在目标商标发布后立即或直接请求无效,而无需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处理无效请求,这通常使申请人有时间将其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允许他们建立相关证据(例如,在线促销,业务手册和其他促销文章) 。
 
然后,申请人声称他们使用该商标,并因此可以声称对其提出的无效声明会对他们的商业利益造成负面的重大影响。作者认为,前述权利要求不应成为维持商标注册的理由,但不能完全否认上述权利要求可能影响审查员审理案件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授权和决定商标权的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于使用时间较长的有争议商标,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具有成立了一个相关的公众团体,“有必要准确掌握《商标法》关于保护在先商业标识的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原则,并充分尊重商标的实际市场情况。相关公众已经客观地区分了相关的商业标志,并着重于维护已经建立并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后,由于反对失败而导致反对方提出的无效请求不受制于双重危险规则。换句话说,反对方可以提出完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无效。
 
变更的后果
 
自《商标法》修订以来,中国申请人数量急剧增加。图4显示了自2000年以来的申请数量,图5显示了2015年中国国内申请人占全部申请的93.85%。作者认为,这是修改商标法和中国政策的后果。政府倡导和支持国内知识产权以及蓬勃发展的经济。
 
异议程序的简化减少了与商标注册(包括恶意的抢先注册)相关的财务和时间成本。面对这一新现实,跨国企业应在商标管理方面有紧迫感。为了帮助这些企业保护商标和/或商业标识,作者建议采用更积极和积极的方法,以及商标警告机制。也就是说,他们应该监视其商标及其在线销售/促销,这可以帮助他们更全面地了解对其商业标识和商业利益的任何潜在威胁,并为异议做准备。
 
企业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扩大和加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商标申请,版权注册,甚至获得著名的商标保护。在当前的审查程序(即,异议,无效和随后的行政程序)中,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据对于先前的权利所有者赢得此类案件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恶意抢先注册的情况下。外国权利拥有者应更加注意正确收集和保留与其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有关的证据。
 
在随后的文章中,作者将讨论一些实践,以帮助读者准备并提供有效和充分的证据,以提高商标异议申请办理和无效案件的成功率。
 
策朋商标异议公司于1994年开始在中国专利代理处担任商标律师,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为从初创公司到全球100家公司的广泛客户提供服务,在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地区提供IP申请和投资组合/质量管理服务。可以通过+86 13122720888与策朋商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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