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商标注册需要多久下来
  

正如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在其无效宣告办理中所指出的

发布时间:2020-07-08 08:32:45

商标抢注在中国已经是很多年了,甚至是商标抢注者的“生意”,这给品牌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并非像普通人所认为的那样,所有类型的商标抢注都可以通过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规范,否则这种现象就不会那么难以根除。品牌所有人通常使用《中国商标法》第13、15和32条来打击商标抢注者,但这些条款的适用性并不总是可行的:第13条基于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和认可标准。
 
严格来说,第15.1条仅适用于阻止其主要商标注册的代表或代理人,而第15.2和32条仅可在中国已经使用该商标时使用,并且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上进行注册。商品/服务。即使有时没有严格遵循基于相似性组的相似性识别标准,但第30条的适用性仍然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根据第30条,它对打击商标抢注的作用有限。
 
近来,随着反商标抢注的加剧,行政和司法机关也频繁采用《商标法》第4条和第44.1条。但是,在实际决定中,这些规定通常适用于ho积大量商标而没有使用目的并干扰商标管理顺序的行为。因此,狡猾的擅自占地者仍然可以在日益严格的法律适用中发现某些漏洞,以便将来牟利,例如,仅注册少量在中国和其他商品或服务中很少使用的商标。与此同时,这些擅自占地者精通商标法,并利用法律规定通过连续提交申请避免三年不使用来保持其抢购商标的有效性。
 
合法的品牌所有者在将业务扩展到其原始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时,通常会受到抢注商标注册的阻碍,即使这些证据证明抢注者知道或应该采取抢劫行动,他们也无能为力。请注意,商标属于品牌所有者。简而言之,如果品牌所有人无法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那么品牌所有人将很难阻止擅自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数量有限的商标的抢注者。
 
现在,这些狡猾的擅自占地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之一可能即将被堵塞。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局在《关于根据第17962803号对“ LOVES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和《关于对中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第17962891号“ LOVESAC”商标,该有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在知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的情况下,应合理地避免申请该商标,从而支持品牌所有者的要求,使该商标的注册无效擅自占地者,甚至商品或服务也是如此。
 
在这两种情况下,品牌所有者提出异议但均告失败,然后品牌所有者立即提出了无效请求,最终收到了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的有利决定。整个过程用了三年半的时间,案件的背景是:品牌拥有者是豆袋和组合沙发的发明人,而擅自占地者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品牌拥有者产品的OEM制造商。 。2010年7月,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在20类沙发,家具和其他商品上阻止了品牌所有者的商标注册。经协商,商标注册于2012年3月移交给了品牌所有者。三年2015年9月下旬,
 
在不利的异议之后提起的无效请愿书处理过程中,擅自占地者在答辩中辩称,所有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均不适用于这两个案件,尽管承认在2010年该公司为品牌所有者从事OEM制造。关联公司并确认商标分配。显然,商标抢注者充分了解并利用了规范这种行为的中国商标法和审查实践中的漏洞,并强调了商标所有者的产品与注册中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差异。
 
正如失效决定中提到的那样,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发现品牌拥有者的豆袋和家具产品不构成与第24类的商品相似的商品或与第35类的商品相似的服务,因此,第30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由于品牌所有者在中国的商标主要仅用于OEM出口,因此该商标并未在中国市场上广泛使用。
 
此外,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认为,商标法第32条和第15.2条仅应在商品或服务相似的前提下适用,而第24和35类中的指定商品和服务与豆袋/在功能,制造,原材料,服务模式和消费者等方面的家具商品,尚无证据证明品牌所有者以前曾在中国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过他的商标。因此,也不支持《商标法》第15.2条和第32条规定的无效理由。此外,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还认为,商标法第7条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况,第10.1(7)和(8)条仅适用于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且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利影响,这也不适用于本案,因此不支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可以看出,擅自占地者确实有精明的理解,并充分利用了中国商标法律和惯例。商标法第15.2条和第32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受支持。
 
此外,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还认为,商标法第7条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况,第10.1(7)和(8)条仅适用于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并且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利影响,这也不适用于本案,因此不支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可以看出,擅自占地者确实有精明的理解,并充分利用了中国商标法律和惯例。商标法第15.2条和第32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受支持。此外,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还认为,商标法第7条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况,第10.1(7)和(8)条仅适用于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并且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利影响,这也不适用于本案,因此不支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无效理由。
 
因此,可以看出,擅自占地者确实有精明的理解,并充分利用了中国商标法律和惯例。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还认为,《商标法》第7条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况,第10.1(7)和(8)条仅适用于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并且不利于商标的情况。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影响,这也不适用于本案,因此不支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可以看出,擅自占地者确实有精明的理解,并充分利用了中国商标法律和惯例。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还认为,《商标法》第7条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况,第10.1(7)和(8)条仅适用于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并且不利于商标的情况。
 
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影响,这也不适用于本案,因此不支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可以看出,擅自占地者确实有精明的理解,并充分利用了中国商标法律和惯例。因此,不支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可以看出,擅自占地者确实有精明的理解,并充分利用了中国商标法律和惯例。因此,不支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可以看出,擅自占地者确实有精明的理解,并充分利用了中国商标法律和惯例。
 
但是,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认为,基于商标分配,注册人显然已经知道了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并且在申请新商标时应合理地屈服于先前的商标。因此,有争议的商标的使用具有明显的复制和窃的意图,并且不具有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这种不当注册不仅会导致有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解,而且会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程序的正常秩序,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信誉,这构成了《商标法》第44.1条规定的“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况。最后,
 
正如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在其无效宣告办理中所指出的,《商标法》第44.1条规定的“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主要是指有争议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两种情况。首先,注册人伪造或隐瞒了真相,或将伪造的申请文件或其他证据文件提交给商标主管当局,以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其次,注册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程序的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并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这些案件似乎也不与上述情况直接相符。在其他类似情况下,第44.1条通常规定了大规模注册和ho积商标的行为。在对我们的无效请求做出回应时,擅自占地者还争辩说它仅以其名义拥有96个商标,这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非法占用资源。
 
但是,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发现,事实是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早在2010年就注册了商标,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将商标转让给了无效申请人(即品牌所有人)。此外,“被申请人清楚地知道申请人的'LOVESAC'商标”,并且在字母组成方面,有争议的商标与申请人的英文商标和商标名称相同。除了有争议的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 LOVESEAT”,“ LUCKYSAC”和其他与其他类别的申请人的“ LOVESAC”类似的商标。因此,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认为,被诉人“应合理避免申请新商标时,该商标是已知的。因此,使用有争议的商标的明显意图是复制和窃他人的商标,并且不具有注册商标的合法性。” “这种不当注册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原产地的误解,还会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程序的正常秩序,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违反了良好原则。因此,这构成了《商标法》第44.1条规定的“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况。
 
在一些法院的判决中,也有类似的观点,但是在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的无效裁决中很少看到商标注册人知道他人的商标应合理地避免使用该商标,无论是否在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根据《商标法》第44.1条,将这种蹲入“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况相对罕见。我们了解到,这种观点和法律的适用反映了当前打击商标抢注的努力的加强。但是,本文所表达的精神应超越此范围,并应反映商标注册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本条的规定通常被视为一项原则条款,而不是直接适用。在实际情况下,该原则是通过商标法第44.1条“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而间接适用的,从而弥补了商标抢注者可能利用的法律实践中的漏洞。在抑制商标抢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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