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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在反对异议程序中的恶意注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20-07-08 08:35:29

十多年来,中国一直是商标注册统计中的第一名。伴随着申请数量的增加,恶意商标注册的比例过高,恶意商标注册给商标管理带来了问题,并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本文中,我们介绍了相关的概念和做法,以帮助权利人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法律基础
恶意商标注册通常被定义为任何违反合法性和诚实信用/善意商业目的的商标申请。在这方面,最常见的行为包括商标抢注,挪用和模仿,侵犯他人先前获得的权利,滥用公共资源以及恶意进行大量或反复注册。尽管中国商标法中没有“恶意注册”的定义,但打击恶意注册的基础仍可以在以下文章(以及可能适用的其他条款)中找到:
 
第4条-商标注册申请权
 
第7条–真诚原则
 
第10.1(7)条–禁止注册具有欺诈性或可能误导公众关于商品特性(例如质量或原产地)的商标
 
第10.1(8)条–禁止注册损害社会主义道德或风俗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
 
第十三条禁止对构成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商标进行注册
 
第15条-禁止代理商,代表或合同,业务或其他关系的当事方未经授权注册商标
 
第32条–禁止注册侵犯他人现有优先权或意图注册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的商标
 
第44.1条–以欺骗手段或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无效
 
商标事务所的实践
在采取各种措施来遏制异常申请和商标the积的过程中,商标局(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更加积极地检查了恶意商标申请。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拒绝的通常理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和/或扰乱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以及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最近,我们还观察到一些基于缺乏合法性的拒绝。
 
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在反对异议程序中的恶意注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对抢先注册的反对,胜诉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在对方商标的提交日期之前能否在中国提供足够的使用自己商标的证据。但是,在确认了对方的恶意之后,审查员将权衡论点并降低对使用证据权重的要求。此外,一旦建立了恶意注册,该拒绝不仅适用于与另一方相似的指定商品上的对方的申请,而且还可以适用于非相似商品上的申请。
 
商标局还对同一异议申请人的多个异议进行集体审查,以便获得更全面的评估,并避免在类似情况下做出相互矛盾的决定。
 
在这些理由中,广泛引用《商标法》第10、13、15和32条来反对恶意注册。与其他事实或情况一并考虑时,可提及第16条,第30条和第31条。对方可以在第4条和第7条中提及,声称申请人具有恶意。
 
关于进行恶意注册的实体,仅第15条提供了具体描述(代理人,代表,与真实权利人有合同,业务或其他关系的当事人)。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通过考虑以下因素,通过查看商标审查和裁决标准来确定是否违反了第15条:未注册商标是在提出异议商标之前使用的;由于这种关系,申请人知道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对立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相似,并且将在相似商品上使用。该标准还阐明,此类“合同/业务关系”是指交易,委托加工,特许经营,投资,赞助,合作活动,业务调查,
 
TRAB实践
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TRAB)裁定的恶意注册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通过欺诈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第44.1条),在先权利冲突中的注册(第32条)以及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第10.1条)。 (8))。多年来,在这种情况下的考试标准引起了很多讨论。
 
一般而言,商评委在确定“恶意”时,通常会考虑对方商标的原创性,对方商标与对方商标之间的近似性,指定使用商品的相似性,相关公众和在中国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如果商评委认为商品/服务是相关的,并且在先商标具有很强的原创性或名气,即使在相对方和被相对方的商品不相似的情况下,也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困惑,优先注册将因恶意被拒绝。
 
关于“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字面意义仅将第44.1条的适用范围限制为对注册商标的质疑。但是,不将其应用于授权前阶段意味着具有此缺陷的商标申请将被允许注册,然后在以后的程序中将被无效,因此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这种行为将浪费行政资源,影响商标注册系统的稳定性,允许恶意注册,更重要的是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商评委和法院已达成共识,在裁定授予和确认商标权时采用统一的标准。
 
根据商标审查和裁决标准,三种行为被认为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
 
注册许多与他人的商标或独特性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注册许多与他人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或唯一名称,包装和装饰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genuine积大量没有真正使用意图的商标。
在确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时,商评委通常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双方之间是否发生贸易或合作,人员调动和争端;各方的产业和领域;涉嫌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是否已经牟利,要求被许可人收取高额专利费或要求侵权人赔偿或谋取不当利益;受害商标的独创性或独特性;争议商标与受害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此外,受害商标的名声和申请人ho积的商标申请的数量可能在确定恶意或不当行为中起作用。
 
在注册是众所周知的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的商标时,将类似规则应用于“恶意软件”的确定。如果已经恶意登记,则根据第45.1条,受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无效请求的限制。
 
关于“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范围包括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唯一名称,包装,驰名商品装饰,商号,企业名称,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利交易名称,肖像和名称,以及销售权,例如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的电影名称。在根据第32条确定优先购买权时,商评委通常会考虑“某些影响力”的程度和“手段不当”的情况,并进行全面评估。
 
关于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在“恶意注册”的上下文中,这通常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种族,其他社会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或第10.1(8)条所述的公共秩序。实际上,在上述领域中申请公众人物的名称或类似名称作为商标的注册可能属于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反,注册名人姓名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因此受第32条约束。典型的例子是“ Tu Youyou”的无效声明。
 
CNIPA的实践
作为中国策朋商标申请公司和TRAB的上级主管机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负责更高级别的商标注册管理。
 
它于2019年2月12日发布了《几项规范商标申请行动的规定》的草案版本,以征询公众意见。该草案定义了异常商标注册的不同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剥夺了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资格。
它组织专门的活动来打击恶意商标注册。
它进行研究以建立需要优先保护的商标清单,确定保护范围,并为此制定适当的法律方案。
它建立了一个恶意商标注册嫌疑人的数据库,并将该信息整合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公众可以访问该信息,相关部门也可以获取该信息,以便依法采取纪律措施。

法庭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授予和确认商标权利的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该问题于2017年3月生效。这些规定加强了关于恶意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阐明了对其实施的法律适用性。更符合立法意图。
 
在执行这些规定后,提出了一些典型案例作为应用示例:
 
针对TRAB 关于“博拉尼-康纳特BRANE-CANTENAC” 商标无效声明的决定的行政诉讼–代理商/代表的优先购买权;
针对TRAB的复审“片仔癀八宝丹” 商标驳回决定的行政诉讼–某商标的抢先注册已被他人从先前使用;
针对TRAB关于“纯粹爱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的决定的行政诉讼– without积无真正使用意图的商标;
针对TRAB的“ AUPU奥普”商标无效声明的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他人恶意模仿他人的驰名商标以及请求无效的时限。
 
忠告
尽早注册您的商标。如果您的商标受到他人的抢先注册,则您将不得不投入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来寻求撤销,补救或解决,并且不能保证取得好的结果。因此,提早归档是防范恶意注册的最佳方法。
 
为您的商标制定具体而全面的保护计划–不仅要看商标,还要看要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建议您根据上述要点积极保存使用,名望,业务关系等证据。但是,请记住有必要防止商标被稀释,尤其是当您的商标已经获得一定声誉时。
 
为可能的风险做准备。监控市场和商标公报,采取有效措施寻求补救或补救,并与法律和惯例保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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