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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先商标相似的新商标申请面临着越来越高的风险情况A(成功)

发布时间:2020-02-20 17:25:58

商标申请不断增加,中国的总数已突破5000万。鉴于在先申请和注册的数量巨大,与在先商标相似的新商标申请面临着越来越高的风险,并且在获得注册方面遇到了更大的困难。
 
与先前有冲突的商标的所有者签署的共存协议或由其签署的同意书是克服商标驳回的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方法。在目前的实践中,尽管共存协议和同意书仍不能在克服商标驳回中起决定性作用,但中国的商标审查员和法官对此类文件持更加开放的态度,而协议或信函中的一半以上将是接受,使商标可以注册。
 
是否接受共存协议或同意书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例如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各自的业务领域和客户群以及市场中共存的现状。当局实践的原因是,尽管商标权具有私人权利的性质,但仍然需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两个商标的共存,如果可能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将被视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将被拒绝。否则,共存将被视为可接受。
 
提交共存协议
与中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实体签署的共存协议需要经过公证和合法化;
如果并存协议规定了并存的地理范围,则必须明确包括中国大陆;
共存协议必须指定引用的商标和申请的商标;
尽管没有严格的时限来申请共存协议,但建议商标申请人尽早提交文件,因为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正在审查商标驳回案件的时限正在制定中。不断缩短。
可以通过共存协议克服拒绝。为了更好地说明当前审查实践中允许商标共存的情况,以下是为克服商标被拒绝而签署共存协议的几种情况:
 
情况A(成功)。
 
说明:“ COOLPRO”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并引用了先前的商标“ CODIPRO”。
 
(1)这两个商标的指定商品尽管都属于机械设备,但属于不同的类别。
 
(2)这两个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发音上可以有所区别。
 
(3)在这种情况下,共存协议和同意书是被引用商标所有者意图的真实表达。拒绝商标和引用商标在表示形式和指定商品方面有所不同。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与所引用商标所有人之间达成共存协议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所引用商标不应再成为拒绝商标的障碍。
 
案例B(成功)
 
说明:“ AIRBORNE”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并引用了先前的商标“ AIRBORNE HONEY&device”。
 
(1)被拒绝的商标和引用的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一定的区别。
 
(2)共存协议记录被引商标所有人的真实意图表达,并表示在先商标所有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置。在没有证据表明共存协议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并且在两个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开的情况下,本法院接受了共存协议。
 
案例C(失败)
 
说明:“ SmartWing”(风格化)的商标申请被拒绝,理由是引用了先前的商标“ SmartWing”(标准字体)。
 
(1)被拒绝的商标和引用的商标使用相同的英文字母,因此构成相似的商标表示。
 
(2)被拒绝的商标,其表示与被引用商标的表示高度相似,并且其指定商品与被引用商标的商品相同或相似,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其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有关商品。尽管同意书解决了商标申请和权利行使方面被拒绝商标申请人和被引商标所有人的两个特定实体之间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冲突,但商标批准和注册制度本身仍在运作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在不能排除有关公众对货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的情况下,
 
结论
按照目前的惯例,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所引用的商标相同,则通常不考虑共存协议,但是如果两个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区分开,则将有机会被接受。建议商标申请人积极寻求与所引用商标所有者的共存协议,以克服这种拒绝。此外,由于法院通常对此问题持更为开放的态度,因此即使在商标复审案中驳回了共存协议/同意书反对在商标申请中予以拒绝,仍然值得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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