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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申请实践中提出异议(如果仍然可行),无效申请

发布时间:2020-02-20 17:37:41



在商标申请实践中,由于与注册或申请的优先权较高的商标相似,中国商标局(中国商标局)拒绝了许多申请。驳回发生时,商标申请人通常会采取不同的途径或方法来捍卫其利益。这些商标申请人遵循的最常见的补救措施如下: 
 
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提出上诉,要求在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不会引起公众混淆。  
 
提出异议(如果仍然可行),无效申请或不使用被引用商标的取消。
 
但是,除了上述补救措施外,还有另一种选择可以帮助克服中国商标局的拒绝。因此,如果审查员由于优先权高的商标而做出不利的决定,则某些商标申请人可能会考虑提交同意书。
 
同意书是一种书面文件,采取合同形式,或者-通常是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达成的单方面声明,认为中国商标局的主张与申请人商标容易混淆。通过该文件,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相似商标。
 
尽管《中国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同意书的明确规定,并且在中国尚未得到正式认可,但实际上,商评委在这方面一直保持务实的态度,在审查驳回商标的审查案件时承认信件的有效性。满足以下要求的应用程序:
 
1.所涉及的商标之间即使差别很小,仍可区分;
 
(二)所有商标均不违反公共政策,特别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俗。
 
3.涉及商标中的冲突部分由英文单词或字符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冲突的英语单词或字符并不相同,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支持并存的英语单词和字符相同。
 
4.如果所涉及的商标均在中国市场使用,则不应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了向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提供这一事实的证据,双方可以:
 
一种。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表明两个商标的所有者均为关联实体;
 
b。提出另一种解决方案以使商标与消费者区分开来,并向策朋商标代理机构证明不会出现混淆或关联风险。这可以通过在同意书中包括一些规定来实现,这些规定定义了对所涉及商标的使用的某些限制,并有助于避免任何混淆或联想的风险。例如:就受相关商标保护的产品,在不同产品的使用等方面,就不同的活动领域达成协议。
 
5.如果该信件是在中国大陆以外发出的,则必须经过公证和适当的合法化处理,否则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
 
因此,如果可以成功签署同意书,可能有助于说服审查审查员,申请人和先前的注册人认为,如果注册了申请人的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将提高审查的成功率。
 
同意书在该程序中非常受尊重,因为中国商标局可能会认为协议的各方将处于最佳位置,以确定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困惑。这使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同意书可以在审查实践中普遍接受,并且提交被引用商标的所有者签署的同意书后,可以成功批准许多被拒绝的商标注册。
 
关于比较法,并看看海外知识产权实践如何管理该主题,值得牢记的是,同意书是全球许多知识产权局广泛接受的文书。此外,近年来它的使用有所增加,国际知识产权局倾向于接受这些文件,因为他们认为作为特定市场参与者的当事方最有可能评估没有混淆或结社的风险。对于消费者是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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