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150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3 18:17:38
关于第192150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6333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215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50110号“京华仁杰EXCEL MEDIA CENTER及图”商标、第645626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 宁
马宵宇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