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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发布时间:2019-08-22 15:10:58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商标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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