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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19-08-22 15:14:48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注册商标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异议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异议复审,申请商标注册转入商标申请异议定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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