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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20-07-28 13:14:13

申请人上海泽亚纵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9132466号“塞班岛”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在此之前,北京昆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久润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都曾提出过类似申请,但无一例外,此类申请均被驳回。那么,类似“塞班岛”这样的外国地名可以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相应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对其进行了解释,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另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上解释,商标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的(如系无其他含义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

商标局认为“塞班岛”为英文“Saipan”的通用中文译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申请人上海泽亚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也并非来自塞班岛,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将其申请用作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因此,对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应理性对待,这些地名无法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申请人心存侥幸不仅浪费企业钱财和精力,也延误自己正常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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