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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表被商品排序概念分割的原因是差异表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发布时间:2020-04-21 13:56:02

(本文为知识产权授权独家出版的稿件。转载必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原告a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批准用于第9类投币式启动设备的机械装置。被告B公司在智能快件箱产品上使用了与a公司类似的商标。原告主张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辩称,被告的智能快件箱不需要硬币启动,而是通过扫描条形码或输入电子密码启动。不属于原告商标注册类别,属于第六类金属盒。被告在第九类投币式起动设备的机械装置上注册了其他商标,但未实际使用。

在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的“投币式机械装置”并非特定产品,而是具有投币功能商品的上层概念。涉嫌侵权产品的智能快件箱是否属于与投币式机械装置相同或相似的货物,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类似商品是指具有相同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具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根据商标司法解释,确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应当利用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知识进行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差异表(以下简称差异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意在强调,在判定商标侵权时,对同类商品的认定应当更多地关注商品的社会属性,而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为基础,最终目标是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或误认产品的来源。所谓相关公众常识,是指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一般认知和一般交易概念,不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相关公众对本案的一般认识,结合商品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商品判断相类似的各种要素从整体上考虑。

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优势概念时对同类商品判断的思考

对于商品和服务的划分,划分表不仅包括具体商品,还包括商品的上层概念,即某一类商品作为特定商品类别的总称。在实践中,当商标被核准用于特定商品时,对类似商品的判断相对容易;但是,如果核准使用的商标类别是商品的上层概念,由于涉嫌侵权的产品是特定商品,直接比较有困难,所谓侵权产品能否纳入原告核准使用的商标范围,或者两者构成是否相似,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在分化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上层商品概念为划分依据,一种是对商品的使用进行划分,如自行车行业的机械设备、陶瓷行业的机械设备等。;二是划分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如本案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投币式启动机械装置,即限定使用物理特性的产品类别。在某些情况下,差异表被商品排序概念分割的原因是差异表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差异表中的具体商品均为差异表建立前存在的商品。差异化表建立后,企业很难对新产品进行预测。为了避免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出现没有替代注册类别的“新产品”,有必要将商品的上层概念作为商品类别进行注册,以保护底层。

原告商标获准用于以商品用途为限制的商品类别,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有此用途的,应当纳入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或者认为两者构成同类商品高能。但是,如果把商品的物理特性作为有限的商品类别,就不能简单地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相应的物理特性作为同类商品的判断标准。以下分析与本案相结合。

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的具体类别包括投币启动机械装置和投币启动设备机械装置。上述产品类别不是特定的产品,而是具有硬币起动物理特性的机械装置的总称。被告侵权产品为智能快件箱。由于投币启动机械装置覆盖的产品种类繁多,被告侵权产品是否与被告侵权产品相同或相似,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的身体特征是否相似。原告商标认可并使用的硬币启动机械装置是受物理特性限制的商品类别。被告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投币启动功能,可以作为判断两者是否相似的依据。从文本解读的角度看,“投币式机械装置”是一种需要以投币方式启动的机械装置。被告出售的智能快件箱是由输入密码启动的,密码不一定由硬币启动。但是,对于微分表中规定的物理特性,我们不能坚持字面上的解释,还需要从技术和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于机械装置的启动,通过电子扫描、密码输入等方式启动装置,类似于投币启动装置,即通过某种“输入”方式实现机械装置的瞬时启动。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械设备开始通过输入密码和扫描条码来启动。例如,商场中常见的储物盒,不仅是通过投币启动的,而且是通过条码扫描启动的。在相关公众的普遍理解中,它们显然是同类商品。智能快件箱是一种新产品,根据国家邮政局的官方文件,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鉴别机械设备与智能快件箱是否具有相似的物理特性时,有必要考虑到差别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结合技术和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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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告侵权产品是否在歧视表中有明确的分类。虽然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被批准用于投币式机械装置,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具有投币功能的机械装置都属于或构成类似商品。在实践中,有许多具有投币启动功能的机械装置,其中许多在区分表中有明确的分类,如投币洗衣机、投币启动音乐装置等。显然,这些产品不能与经批准用于涉及注册商标的,否则,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请导航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江桥万达广场5号写字楼507室,与相关公众的常识不符,在区分表中所作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嫌侵权产品的智能快件箱在区分表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因此应通过寻找最接近的类别来确定产品类别。如前所述,智能快递箱在物理功能上类似于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当差异表中没有更接近智能快递箱的产品类别时,这将有助于解释它们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三是涉嫌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状态和用途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更接近。商品相似性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商品的理化性质,还要注意商品社会属性的相关性。被告认为智能快件箱应属于区分表中的6类金属箱。6类产品的金属箱主要是从材料上对产品进行限制,不排除智能快递箱在物理特性上满足金属箱的条件。但是,从智能快递箱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智能快递箱的主要使用方式是快递员将物品放入智能快递箱后,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密码打开快递箱取出物品。智能快件箱是方便用户根据自己的时间收集快件的临时存储设备。解决了快递成本高、快递安全无保障、客户取件不方便、送货时间与用户取件时间不一致等问题。这个目的不一定与快递箱的材料是否属于金属有关。而且,智能快递箱不是纯金属容器,而是可以启动的机械装置。它更突出的特点是可以用智能方式启动。从智能快件箱的实际使用状态和用途来看,它更接近于投币式机械装置产品。

最后,考虑该领域从业人员对商品类别的一般知识。由于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投币启动机制,而智能快件箱又是一种特定的产品,很难根据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来判断两者是否相似。然而,该领域从业人员的知识可以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即如果智能快件盒产品的制造商想要注册该产品,通常选择哪个类别进行注册。在被指控侵权之前,本案被告在9型硬币启动机械装置上注册了两个商标。可以说,该领域的从业人员也认为,他们的智能快递箱产品应该属于投币启动机械装置。

基于上述因素,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智能快箱与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认可的投币启动机械装置、投币启动机械装置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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