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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醒目标志的注册商标是商业选择的结果

发布时间:2020-04-21 13:57:33

你会习惯在刷戏的时候打开弹幕吗?打开弹幕已经成为目前很多年轻人看电视剧的习惯,甚至“没有弹幕,就没有欢乐”。有许多神奇的弹幕,如“名场”、“捕虾人”和“注入灵魂”。

你会习惯在刷戏的时候打开弹幕吗?打开弹幕已经成为目前很多年轻人看电视剧的习惯,甚至“没有弹幕,就没有欢乐”。有许多神奇的弹幕,如“名场”、“捕虾人”和“注入灵魂”。

有评论称,“弹幕”是网民创意顶天立地的体现。但“弹幕”一词本身能否注册为商标呢?不久前,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欲申请“弹幕”商标注册的公司最终败诉。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案子

北京魔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魔术)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明确使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

北京一家公司想用“弹幕”作为广告商标,商标局这样回应

商标局和原商标法官均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了其注册申请。北京魔方不服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漂浮在屏幕上的网民评论,“弹幕”指定用于“广告;计算机网络在线广告”;在“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方面,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不易认定为商标,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难以区分不同的服务来源,不能注册为商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质上,商标是一种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最基本要求是其意义。

意义的前提是相关公众将该商标认定为商标。有关公众不承认该标志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无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商标符号本身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

一般来说,过于简单的字母数字、装饰图案、广告语言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点,使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无法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弹幕”时,一般会将其识别为观看视频时实时显示在屏幕上的字幕本身,而不是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没有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美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

(1) 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不得注册为商标。

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反映了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自然属性,不能反映商品提供者的相关信息。一般来说,相关公众不仅可以通过共同的名称、图形、型号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缺乏商标的鲜明特征。

(2) 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不作为商标注册。

本规定是指,商标标识仅或者主要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进行说明或者说明的,禁止将其注册为商标,因为有关公众一般将其认定为对其相应特征的说明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同一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经常使用这种标志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它们是行业中的公共符号。考虑到公众利益,它们不应该只被一家公司使用。

最后,结论如下:

作为商标申请人,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为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申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醒目标志的注册商标是商业选择的结果。然而,即使理念层出不穷,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也没有改变,这就是所谓的“千万商标,第一合法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应谨慎理性,避免“洪荒之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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