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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用公司的全名注册商标吗

发布时间:2020-05-08 13:58:48

企业全称通常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或业务特点和组织形式。为了商业化,策朋商标注册服务,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全称已经可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或者由于专业知识的短板,无法区分企业全称和商标的区别,所以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注册和申请某种类型的商标,即尝试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

企业全称通常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或业务特点和组织形式。为了商业化,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全称已经可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或者由于专业知识的短板,无法区分企业全称和商标的区别,所以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注册和申请某种类型的商标,即尝试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商标必须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需要意义重大。但是,企业全称的三个部分,包括行政区划、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都没有显著特征,只有品牌名称通常容易识别。因此,从一定程度上理想化的理论来看,企业全称似乎具有明显的整体特征,因而也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的基础。

但在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的实践中,是真的吗?

在今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2017年商标评审20件典型案例”中,有1件涉及企业申请商标全称。

本案是“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图的商标复审”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查特”是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用于意外伤害保险等36类服务。商标局经审查,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北京人寿保险公司对此并不满意,随后向商业评委提出了检讨意见。

根据商业法官的审理,消费者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指定服务中使用诉讼商标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标志并不容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该标志不能作为商业商标注册,且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商标是根据其显著特征通过使用取得的,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

由此可见,本案之所以成为经典案例,是因为注册商标的企业全称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那么在实际的审查实践中,如何正确对待企业全称注册商标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

为什么许多公司有不同的名称和商标?

原因有三:

一、公司名称核准和商标注册是两种审查制度

企业名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一般采用“行政区划+企业编号+企业类型”的形式。由于企业名称一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且事先有“行政区划”的区分,因此“跨省复制名称”是合法的,这与“注册商标在全国的专属性”不同。

这很容易造成同名企业争夺“同一商标文本”,因此即使企业名称被核准,商标仍然无法注册。

从办理时间上看,商标注册还需要一年时间,而注册公司不能花这么长时间,所以会有很长的时间差。

在程序上,如果要注册商标,通常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的核准总是在商标注册之前。

因此,往往是在公司名称被核准后,发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因此企业不得不采取不同的商标名称进行注册。

二、客观地说,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远低于公司名称核准的成功率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对审查范围和地区规定的不同。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全国性的。因此,审查条例不得与全国注册或者申请在先商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条例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注册的同一工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因此,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远低于公司名称核准的成功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商标注册不能通过审批,企业只能选择重新选择商标名称进行注册。

在商标复审中,包括企业全称在内的商标申请主要分为两类。

三、商标由企业全称等要素构成;

根据原审查标准,在商标审查中,一般从两个方面对企业全称商标进行审查:对企业名称具有商号的,商号可以作为在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审查(一般只认定为与在先文本相似);此外,还要对商标中的企业全称和申请人姓名进行审查

但是,由于“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复验案被视为一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审查部门对企业全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指导——尽管这个问题在审查、审查和司法实践直存在争议,从那时起,它可以被视为一个参考的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审查部门不应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仅含有企业全称或者重要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商标,不视为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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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商标标识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注册,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标识在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供应商,但并不表示特定的供应商。

企业名称是指特定的企业实体。一般来说,消费者用商标而不是企业名称来识别商品的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并不重要。除非能够证明企业名称是作为商标使用的,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标明来源的标志使用。

2、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不仅会导致法律保护范围的冲突,还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解。

主要是指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时,会出现商标的许可、转让、注册人的更名等情况,消费者无法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正确来源。

商标通知权只具有产权特征,不具有人身特征,但企业名称具有人身属性,企业名称与公司实体关系密切,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企业将其注册为商标,会给后续的管理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得出借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企业或企业部分转移,即企业名称与企业不可分割。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所有人可以将商标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因此,包括企业名称在内的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条例》的实施将变相突破企业名称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两套立法体系的冲突,同时,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全称能否注册为商标一直存在争议,但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商标审查部门正在逐步收紧对这一问题的控制。

另一方面,根据一般消费者的心理,一般来说,他们对企业全称和商品全称的认知大多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大多数消费者能够认识到并接受企业全称和商标可以分开,而且他们有不同的名称也是合理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的现象,远没有扭转消费者的普遍认知。

因此,无论是从客观法律制度还是主观心理认识上,注册企业的全称并没有成为主流。有这种想法的企业在做好之前应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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