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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博弈

发布时间:2020-05-08 14:07:58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故事”公司(指北京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紫旗服饰有限公司两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使用独特名称的案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知名商品的。法院裁定,被上诉公司a应赔偿“北京故事”公司包括合河在内的经济损失(含费用)15万元。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故事”公司(指北京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紫旗服饰有限公司两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使用独特名称的案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知名商品的。法院裁定,被上诉公司a应赔偿“北京故事”公司包括合河在内的经济损失(含费用)15万元。

“北京故事”是北京紫旗公司于2003年创立的具有北京风格的品牌。品牌成立后,北京紫绮公司专门销售以“北京故事”为名的围巾(包括围巾和披肩)。“北京故事”商标注册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那么,在商标注册生效之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品专用名”的保护呢?让我们来探究“北京故事”背后的法院故事:在注册生效前,商标是否能受到名牌的唯一保护。

我国已经批准注册的商标,可以依法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驰名商品和可识别商品的唯一名称。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北京故事公司、紫旗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主张商标权,只主张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并称彬丽公司的侵权时间为2015年6月至今,因此,一审法院以2016年12月7日为分时线,对前后的不同时期进行了讨论。因此,如果北京故事公司和紫旗公司认为彬力公司在2016年12月7日以后有侵权行为,应适用《商标法》进行权利主张。北京故事公司和紫旗公司声称,彬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与其著名的北京故事围巾产品同名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北京故事围巾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名牌产品,但北京故事公司和紫旗公司提供的产品证据只能证明其经营状况良好,其销售收入不足以证明其北京故事围巾系列产品的知名度。

近年来,策朋商标注册服务,因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志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屡见不鲜,而此类案件的关键和难点在于证明商品和商品标志的普及程度。北京故事的名称背后,有着北京学派的情怀,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其核心是能否在商标注册生效前获得对驰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决定作出前的时间内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所保护的权益,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时间、销售面积、销售量、销售目标等方面是已知的,驰名商品的公示期限、公示程度、公示地域范围,权利人使用该名称具有显著性、通俗性和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侵权人具有附着商品名称的知名度,意图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的侵权行为,未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专用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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