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中国商标法最新版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行为】注解 第五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9-07-25 09:06:01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行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注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限制的规定。
       在立法上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在先使用商标的有限保护制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作了适当的限制,以避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绝对化”。
 
应用:
       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如何进行认定和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其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应以该商品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国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7期: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00-658-2688 联系我们
  • 首页
  • 联系我们
  •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