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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的春天取消中国注册的在先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0-06-10 18:51:09

他们说这是中国知识产权的春天。我们说,与夏季相比,法律和指南的通过速度如此之高。在过去的六个月中,中国建立了新的国家级专利上诉法院,通过了《外国投资法》,修改了《技术进出口条例》,并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第[1]号决定,修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修正案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我们在本文结尾处包括了新条款的参考翻译。

1.恶意使用,无意使用

第4条中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其中规定:“ 任何无意使用的恶意商标申请均应予以驳回。” 第33条和第44条作了相应的修改,例如第4条可以在CTMO之前的异议诉讼中或在TRAB之前的无效诉讼中援引。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恶意商标申请人可能会受到当局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或罚款。如果商标诉讼是出于恶意发起的,法院也可以处以刑罚(第68条)。

第19条也作了修正,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审查恶意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是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是恶意的,则不应接受指示,商标代理机构违反第四条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刑事责任。案件是否达到犯罪阈值(第68条)。

国内外品牌所有者长期以来一直饱受商标抢注问题的困扰,而商标抢注问题却泛滥成灾。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有有效商标注册180.49百万件,仅2018年,中国就收到了737.1万件新商标申请。屋者提出的申请和合法品牌所有者在防御性注册计划中提出的申请为数百万个申请做出了贡献,以抵御附近类别中无休止的申请,这些申请因其舒适性而过于接近。例如,阿里巴巴(baba在中文中读作爸爸)举世闻名,包括阿里妈妈,阿里兄弟,阿里姐姐或阿里格兰帕一家。在将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第4条的第一稿原为“任何无意使用的商标申请都将被驳回。”这将减少抢注活动和防御性申请的两种方式。事实上,与合法品牌所有者提交证据相比,侵权人更容易通过要求。后来增加了恶意要求以解决此问题[2]   现在真正的挑战是定义恶意的含义,以便正确地从内核中筛选出谷物。 ,规则不一致的应用会带来弊大于利的后果。

北京高等法院指南试图刻画“恶意”。北京高等法院在评论第4条时说,如果申请人的真实意图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该申请人可能被视为违反该规定:

  1. 与属于享有一定声誉或相对较强的鲜明特征的多个实体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种情况是严重的;

  2. 与享有一定声誉或相对较强的鲜明特征的另一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这种情况属严重;

  3. 与商标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徽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且这种情况属严重情况;

  4. 与知名地点,旅游景点,建筑的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记,这种情况是严重的;

  5. 无正当理由的商标,是众多商标申请之一。

商标所有人必须注意,上述理由(1)至(2)取决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在先商标。没有基于海外声誉的独立理由,无需事先使用。

2.法定赔偿金增加至人民币500万元

李总理在2018年7月表示,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必须足够严厉,以“使其破产”。许多人说,现在是在中国采取执法行动的最佳时机,因为我们发现判给的赔偿金额一直在增​​加。2019年修正案第63条进一步将法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从人民币3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500万元,并将惩罚性乘数从三增加到五。人们常说,除非侵权成本高于诉讼成本,否则侵权不会停止。该修正案旨在扭转成本核算,并减轻了品牌所有者的痛苦,他们经常花比侵权者更多的钱来采取执法行动。

3.销毁假冒商品和造型

第63条还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增加了一项补救措施,要求下令销毁用于制造仿冒产品的假冒产品,材料和工具。即使删除了侵权商标,它也禁止伪造产品的再分配。

销毁生产模具是制止重复侵权的最有效方法之一。然而,实际的实施将具有挑战性,因为这将对执行人员施加挑战,即确定工具在哪里并确定其是否“主要用于”假冒产品。侵权者当然会反其道而行之,并试图在现有问题之上给执行过程带来更多痛苦。

新修正案尚需6个月的时间才能生效。预计随后将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正,以提供更多的确定性。

文章

2014年

2019年

4

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任何无意使用的恶意商标申请均应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19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客户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有关事项。商标代理机构有责任对在代理过程中披露的客户商业秘密保密。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依照本法进行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通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申请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商标代理可以不接受委托。

除代客户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客户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有关事项。商标代理机构有责任对在代理过程中披露的客户商业秘密保密。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依照本法进行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通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申请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商标代理可以不接受委托。

除代客户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

33

在初步审查后的商标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先前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发布的商标违反了第13(2),13(3),15、16(1)条的规定,本法,第30、31或32条,或者任何人认为发布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11、12或19(4)条的,可以向贸易办公室提出反对,公开商标。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发给商标注册证明书和商标公告,批准注册。

在初步审查后的商标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先前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发布的商标违反了第13(2),13(3),15、16(1)条的规定,本法第30、31或32条,或任何人认为发布的商标违反本法第4条,第 10条,第11条,第12条或第19条第(4)款的,可以向贸易局提出异议反对已发布的商标。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提出异议,则应批准该商标的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公布。

 

44

商标局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或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撤销任何注册商标。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应当将无效的注册商标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满意的当事方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以供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因某些特殊情况造成延误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规定的期限推迟三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复。时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或者无效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某些特殊情况造成延误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规定的期限推迟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将第三者的商标无效程序通知对方。

商标局应当依照本法第4条,第 10条,第11条,第12条或第19条第(4)款的规定,或者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任何商标,予以废止。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应当将无效的注册商标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满意的当事方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以供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因某些特殊情况造成延误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规定的期限推迟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复。时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或者无效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某些特殊情况造成延误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规定的期限推迟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将第三者的商标无效程序通知对方。

 

63

侵犯专有权的商标使用权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侵权人的侵权收益确定。如果既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收益,则可以将侵权赔偿金确定为商标使用费的合理时间。如果恶意侵权是严重的,赔偿金额可能是上述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且不到三倍。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在侵权人持有侵权的账簿和有关信息的同时,权利人尽可能证明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有关的账簿和证据。信息; 侵权人拒绝提供账簿和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账簿和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明,裁定赔偿额。

因侵权,侵权人的收益或注册商标的使用费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侵权情况判给其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赔偿。 。

侵犯专有权的商标使用权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侵权人的侵权收益确定。如果既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收益,则可以将侵权赔偿金确定为商标使用费的合理时间。如果恶意侵权是严重的,赔偿金额可能是以上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且不到五倍。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在侵权人持有侵权的账簿和有关信息的同时,权利人尽可能证明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有关的账簿和证据。信息; 侵权人拒绝提供账簿和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账簿和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明,裁定赔偿额。

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收益或注册商标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判给损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赔偿。 。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时,应当在权利人的要求下,销毁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特殊情况除外,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带有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注册商标,无任何赔偿。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禁止上述材料或工具进入商业渠道,并且不予赔偿。

带有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简单删除伪造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68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伪造或更改法律文件,印章或签名,或者在处理商标相关事宜的过程中使用伪造/更改的法律文件,印章或签名;

(ii)通过诽谤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来招揽商标代理机构业务,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机构的市场秩序;要么

(iii)违反本法第19条第3款或第19条第4款的规定。

商标代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贷方档案中;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商标事项,并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商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处罚。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伪造或更改法律文件,印章或签名,或者在处理商标相关事宜的过程中使用伪造/更改的法律文件,印章或签名;

(ii)通过诽谤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来招揽商标代理机构业务,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机构的市场秩序;要么

(iii)违反本法第4条,第19 条第 3款或第19 条第4款的规定。

商标代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贷方档案中;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商标事项,并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商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处罚。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商标诉讼不实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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