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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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在先著作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但尚不足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
- 证据 5 仅能证明申请人商标的受保护情况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 且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
- 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变更为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兴食品厂
- 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
-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之外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 关于第11321864号“N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733803号“她衣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向我委申请复审
- 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 向我委申请复审
- 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申请并获得注册
- 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即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 ( 服装 ) ;披肩;腰带;游泳衣;围巾”六项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 敏 201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