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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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获准注册
- 我委依法受理后
- 关于第18663269号“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
- 关于第14839730号“邱记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关于第13886752号“八大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申请商标由中文“爱露辛达”、英文“ I LUCINDA ”及图形部分组成
- 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 王寅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 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 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本案申请人于 2017 年 01 月 10 日向我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 关于第19810819号“自由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9866571号“全宝德QUANBAO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