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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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构成近似商标
- 原异议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 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 向我委申请复审
- 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 关于第199465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 原异议人及其子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2. 原异议人子公司营业执照; 3. 原异议人子公司及“格兰富”商标获得荣誉情况; 4. 原异议人及其子公司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情况; 5. 原异议人及其子公司销售、纳税情况; 6. 申请人及相关公司的调查情况及相关产品包装
- 4 、申请人系原异议人同行业竞争者
- 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 但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
-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的有效使用
- 但考虑到其在被异议商标中居于主要识别部分
- 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指定使用在第 25 类内衣;衬衫;裤子;外套;童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