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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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
- 指定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
- 关于第20355939号“爱露辛达 I LUCINDA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 关于第19777726号“精准营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 亦未提交设计文稿等其他著作权属证明
-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 并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 #p#分页标题#e#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商标局决定认为
- 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 3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之中
- 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于 2016 年 12 月 05 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 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